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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主造句

造句1.24W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罪主造句

单位应该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

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文章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学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部分。

新的犯罪构成应按照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的顺序排列。

单位犯罪主体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类犯罪主体,是认定单位犯罪成立的关键。

因此在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单位。

白领犯罪,是从犯罪主体分类的角度界定的犯罪类型。

罪主观罪过形式应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

进入该罪司法程序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悍妻”与“悍虏”。

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对本罪的主观方面,作者认为构成本罪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

犯罪动机和目的并非本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是主观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并非区别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标准。

具体又分为商业贿赂犯罪犯罪主体的问题、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和罪数问题三方面。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着重论述了共同受贿犯罪的特征,包括犯罪主体的特殊*、主观故意的趋同*、犯罪行为的多样*。

由于此类犯罪具有与其他刑事犯罪交叉、参与犯罪主体庞杂等特点,认定时应从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数额、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主体以及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等不同侧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主张如下: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对商业受贿罪定罪是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两大类,对常见的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规定。

接着本文对本罪的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特征、犯罪主体及犯罪的主观特征进行了详细而又比较深入的讨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

对*诈骗罪主要客体的认识是理解*诈骗犯罪的核心。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观方面、观方面三个条件。

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质产生影响。

欺诈发行*券罪是一种由特殊的犯罪主体在*券发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典型的*券犯罪。

文章就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表现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该部分对古今*的受贿罪进行了考察,详细阐述了本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变化,说明了本罪的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重点要放在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故意、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及资金流向等方面。

通过重新探讨本罪罪名、*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行为特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

违反法定程序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被超期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罪主体职业化、犯罪对象大款化、犯罪形式智能化、犯罪手段残忍化、社会影响*化是其主要特征。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罪主体,但却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第三部分,*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罪主观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本质上是整体责任。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受贿罪主体范围进行研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等。

因此,无论什么人若用不合适的态度吃主的饼,喝主的杯,就是得罪主的身体、主的血了。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犯罪动机呈现多样化,使犯罪目的呈现不确定*,使传统犯罪呈现网络化。

本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应是斡旋受贿罪的主体。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单位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问题。

职务犯罪主体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必备要件,也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身份犯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进行的一类犯罪。

整合纳入刑法后,*人违反职责罪在犯罪主体的规定上,仍然同刑法总则存在理论上的冲突。

当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即犯罪主体低龄化、类型多元化、组织团伙化、内容复杂化。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方面,从主体的范围以及单位主体的引入必要*等方面进行探讨。

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

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限制了法律的适用。

本文的第四部分探讨单位犯罪主体刑罚配置制度。

由于对*犯罪的本质、国家法律责任*质、国家犯罪标准的不同认识,学界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不一。

就是要省察自己,看看自己有没有在甚么地方得罪主

暗恋是一种感情上的怯懦,明明很喜欢,却又刻意表现出满不在乎的样子。

本文认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未满16周岁的少年以及实施本罪的单位。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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