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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造句

造句3.37W

第本法所称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项。

法律扶助造句

第19条(准许扶助决定及载明事项)符合法律扶助申请之要件及程序者,分会应为准许扶助之决定。

提供法律扶助之律师应于每一审级终结后,告知受扶助人声请再议及上诉期间之规定。

第22条 (撤销准许)法律扶助之申请经准许后,受扶助人所提供释明无资力之资料或陈述有伪造、变造或虚伪不实之情事者,分会应撤销其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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